数学与统计学院领导干部与教师听课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周宏宪 编辑:李媛媛 时间:2019-06-21 点击数:
第一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主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强化教学质量监控,促进领导干部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 号)及《许昌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院政教〔2019〕15 号)文件精神,数学与统计学院决定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与教师听课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听课范围与听课内容
(一)数学与统计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的听课范围为本院所开设的各类课程(含其他单位教师承担的本院部课程),旨在了解本单位教学实际状况,发现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教师更好地开展教学活动。新开课程、新进教师所授课程、各专业主干课程、通识类选修课程、学生评价一般及较差的课程以及外聘教师所授课程可作为听课重点。
(二)数学与统计学院各教研室每学期应有计划地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开展互相听课评课活动。
(三)听课内容可以包括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等各个教学环节。
第三条 听课课时要求
(一)数学与统计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等副处级以上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二)主管教学副院长、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
(三)到院任职不足三年的新进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其他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第四条 方式以随机听课为主,由本人自行选择。根据需要也可由教研室组织重点听课,鼓励参加学院及教研室组织的集中观摩听课活动。
第五条 听课要求
(一) 数学与统计学院领导干部听课要达到“四个全覆盖”:一是教师全覆盖,即院长在一个任期内听课要覆盖学院全体教师;二是课程类别全覆盖,即学院教学副院长听课每学期要覆盖理论课和实践课、必修课和选修课以及由本学院开设的通识类选修课等课程类别;三是核心课程全覆盖,即教研室主任听课每学期要覆盖所在专业的全部核心课程;四是班级全覆盖,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听课总计每学期要覆盖到所有班级,必要时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可协助共同完成。
(二)听课人员着重了解教学内容、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等。
(三)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应认真、如实规范填写《许昌学院听课记录本表》,听课后尽可能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
(四)听课人还需注重了解、搜集并记录有关教学环境、教学设施(条件)、校风、学风以及师生对本课程教学乃至其他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自身的职责范围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将信息及时反馈至教研室及有关学院。
第六条 听课管理
(一)听课人员根据学院、教研室提供的课程表自主确定听课时间、地点及课程,无需提前通知授课教师。
(二)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的听课由数学与统计学院负责管理,并做好统计工作。学院教务办公室每学期第十六周对领导干部听课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备案。
(三)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及教师听课由所在教研室负责管理,教研室主任负责领取、发放、按时收交《许昌学院听课记录本表》存档,并做好统计工作。
第七条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务办公室将听课表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并将结果反馈教师本人及所在教研室;教师所在教研室应将《听课记录表》作为对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的参考依据之一。教务办公室应定期整理全院领导干部听课的反馈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形成年度教学质量监控报告,健全基于持续改进的课堂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机制。
第八条 本办法经数学与统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数学与统计学院负责解释。
数学与统计学院
201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