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许昌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作者:   编辑:张亚东    时间:2014-05-16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及中组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做到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对学生每学期集中进行一次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新生入学时,各基层党组织要进行入党启蒙教育。使他们了解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激发他们的入党热情,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和决心,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优秀团员、学生骨干吸收到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   

第五条入党年龄条件入党申请。要求入党必须由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认识;为什么要求入党;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尤其是对“四项基本原则”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认识重要思想的认识、态度;本人的主要优、缺点。申请人须如实写清本人有无政治历史问题和受过何种奖励、处分。同时,还须写出一份关于本人经历(附证明人)、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和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的材料(此材料可与申请书合并)。

第六条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党总支、党支部从新教职工来校工作、新生入学就要开始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特别是青年教师、青年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党支部在接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向其介绍申请入党的有关知识和做一名党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帮助其分析存在的不足和缺点,指出努力的方向,谈话情况应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党支部对申请入党的教职工、学生,要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报党总支审批,党总支要及时将批准的入党积极分子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总支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第八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的确定。党支部要确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审阅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材料;定期(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联系对象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及对其培养、教育、考察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党总支、党支部应对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分期分批参加团校、党校培训、参加党的有关活动、给其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以及组织党章学习小组、听取思想汇报、谈心指导等多种形式,对其进行培养和教育。培养教育的主要内容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通过教育培养,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根据实际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业余或脱产的政治理论和专业培训,时间一般为3-5天(不少于40学时)。活动及培训情况要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中的“参加党内活动及接受培训情况”一栏。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讨论两次,基层党组织每年6月中旬、12月中旬前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统计并及时完善党员信息库中相关信息,使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成为动态化管理,做到有进有出,有增有减。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的跟踪考察。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考察其入党动机、信仰信念、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奉献精神、纪律观念、工作作风、学习表现等,并采取写实的方法予以记录。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要把考察结果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主要依据,并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其现实表现,对放松对自己的要求、甚至违反校规校纪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党总支每年要对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的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二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发展对象的确定。对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全面考察后,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是团员的经团组织“推优”,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要报党总支审批(直属党支部可经上述程序直接确定发展对象)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学生发展对象须符合以下具体要求:操行评定名次不低于本班级(或年级)前1/3;原则上学习成绩名次不低于本班(或年级)前1/2,并无不及格课程;团组织“推优”同意推荐率原则上达到80%以上(“推优”结果的有效期为半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无严重违纪现象。   

第十三条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被介绍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和大是大非问题上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进行函调或必要的外调。  

政审要求: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调查提纲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函调对象单位的名称、地址要真实、详细、准确。  

政审手续的办理:由各党支部到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办理。需要到外地进行调查的,经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同意后,由党支部指派二名正式党员前往进行深入调查。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入党材料的管理。对入党积极分子,必须逐人建立完整的档案材料。档案材料由党总支负责管理。其中,教职工在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总支应将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送人事档案室,随档案转给新单位的党组织。学生毕业时,不论是否落实了用人单位,各党总支都应将其入党材料及时加以整理归档,在每年学生毕业离校以前送交学生档案室,装入毕业生档案。   

第十七条短期集中培训。发展对象在履行入党程序之前,应参加由学校党校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学时)。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在培训期间,要对发展对象进行考试,对合格者颁发《考试合格证》,作为考察拟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重要内容。同时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鉴定表表》中的“参加党内活动及接受培训情况”一栏。(注:此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例×年5月参加培训,其证书在该年5月和12月发展党员时有效,若次年5月发展需重新参加培训。)没有经过培训、培训不合格或证书过期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发展审查。党支部要对培养成熟的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发展审查。经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校党委进行预审。   

审查中必须提交以下七个方面的材料:  

(一)本人的历次入党申请书。  

(二)思想汇报材料。  

(三)《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四)本人的政审调查证明材料。  

(五)党、团校培训登记表、结业证书。  

(六)学习成绩有关材料。  

(七)奖惩情况有关材料。  

学校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入党前公示,是指接收预备党员公示,即在支委会研究确定拟于近期发展后,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前进行的公示。公示人员的材料经党委组织员审核后,由校党委采取全校范围内网上统一公示。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历、列为积极分子时间、培养教育考察情况等。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结束5日内,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党员、群众来电来访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公示结果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并做好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在党员发展的全过程中,入党介绍人、党支部、党总支和党委组织部要坚持党员标准,逐级严格把关。  

第二十一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经学校党委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接收预备党员党支部大会的一般程序是:  

(一)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宣布议程。  

(二)发展对象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个人主要优缺点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三)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培养教育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代表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和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等审议的情况。  

(五)到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发表意见时,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评价,对存在的缺点要进行中肯的分析帮助。  

(六)出席大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投票数之内。  

(七)发展对象谈对表决结果和党员所提意见的态度和今后的打算。  

(八)党支部书记宣布决议,总结发言。  

参加党支部大会的正式党员人数至少应达到本支部正式党员总数的2/3;支部大会讨论两个及其以上人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要及时将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支部大会决议和表决情况(党员应到数、实到数、有表决权人数、同意人数、反对人数、弃权人数等);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考察材料等,报党总支审议。   

第二十五条党总支要对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支部大会通过后,上级党组织要指派2人谈话,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做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将谈话情况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七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学生预备党员的审批,学校党委授权,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核,报学校党委会审批;教职工预备党员审批需经过学校党委会会议审核、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经审批同意入党的,党总支、党支部在接到组织部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总支、党支部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党总支、党支部在通过接纳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必须及时审议并报党委审批。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及时组织进行。党委在“七一”等重大纪念日,视情况可举行集中宣誓仪式。  

(一)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有:宣布仪式开始,唱(奏)《国际歌》;党组织负责人致词;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预备党员宣誓(举右手);预备党员代表发言(向党表决心);党员代表讲话;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奏国歌,宣布仪式结束。  

(二)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应注意的问题: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举行,由党支部举行时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预备党员入党宣誓,应及时举行,不要拖延太久;一定要严肃认真,会场要布置的庄重简朴,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教育、考察的主要方式是: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   

预备期期间,预备党员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学习情况,党支部必须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进行评议(每学期至少一次),掌握预备党员的思想情况、工作学习表现,并进行考察鉴定,填写《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抓紧进行教育。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分配时,党总支应将其组织发展材料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装档,认真负责地转交新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   

本人按时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直属党支部由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支委会审议);党总支审议;公示;党委审批。  

预备期满时,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要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考察、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经教育、考察,具备党员条件的,转为正式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以上决定都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由党总支审议,报校党委批准。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党委对党支部、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总支、党支部在接到审批结果后,党支部书记要及时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发展学生党员的具体要求  

(一)八个不发展:政治立场不坚定不发展;入党动机不端正不发展;未满18周岁不发展;不遵守校规校纪不发展;列为积极分子时间未满一年不发展;培训不合格不发展;未经团组织推优不发展;未列入发展计划不发展。  

(二)年级分布要求:一年级不发展;二年级适度发展;三年级积极发展;四年级上学期控制发展;四年级下学期不发展。年度内各年级比例原则上掌握在:二、三年级85%左右;四年级15%左右。在四年级中发展党员,应在第一学期进行,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发展。  

(三)发展党员的时间要求:5月10日—6月10日;11月5日—12月5日  

第三十六条加强领导。建立各级党组织党员发展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分级负责,一级管—级,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党员发展工作责任制。全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特别是在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来抓,要本着积极而慎重的态度。同时要把培养、教育、管理贯穿于党员发展的全过程,努力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十七条坚持发展党员工作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党支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维护,凡调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确定发展计划、发展新党员、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转出,都应在两周内调整信息系统,报党委组织部。每年6月10日、12月5日前向党委组织部报送年度发展党员工作统计信息。  

第三十八条明确职责,确保质量。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公正、客观地考察、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认真把好“入口关”,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各党总支、党支部应按照党内年报统计要求,分别建立申请人员、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计划发展人员、党员等花名册,并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讨论和审察、上报,杜绝疏漏、遗失和延误。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各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平时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校党内通报,党委将此项内容列入衡量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情况的重要指标。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的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九条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3月份之前要向党委组织部报送下一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每学期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发展党员计划,并在开学后一月内报党委组织部。   

第四十条党委有关职能部门、各党总支、党支部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党员条件、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党员发展工作,坚决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同时对有关责任者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共许昌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校党字〔2004〕28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许昌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 版权所有 旧版回顾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八一路88号 联系电话:0374-2968958 邮编:461000

您是到访的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