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冯战申 文章来源:
时间:2010/6/10 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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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院基层党支部建设,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组织带领党员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支部是学校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党组织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直接领导党员和团结、带领群众完成上级党组织和行政下达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党支部要在院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党支部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进一步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积极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紧紧围绕我院的中心工作,严格履行职责,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我院各党支部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委员会成员和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
第五条凡我院基层单位都应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较少的单位,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六条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七条全院各党总支均要建立党支部。党支部按照规模适当、便于管理、利于工作的原则设置。根据我院实际,各教学院(系)设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逐步实行教师党支部按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专业、年级、班级设置;机关党总支按照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的原则,由几个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以建立若干党小组。
第三章党支部的职责
第八条各党支部在院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宣传、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决定,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加强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工作制度。党支部委员会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通报情况。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员和非党员同志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二条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教工党支部要配合党总支做好干部的考核、举荐和培养工作;对涉及本单位、本部门人事安排、提级、晋职、出国人选推荐、奖金分配、奖惩等重大问题,要注意广泛征询党员、群众的意见,并及时向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情况。
第十四条学生党支部要教育学生党员明确学习目的,勤奋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通过党员的实际行动和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青年学生,树立良好学风,圆满完成学习任务。协助党总支、系行政做好学生思想教育、专业学习、日常管理、社会实践、毕业分配等工作,努力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五条党支部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严格党内生活,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开一次党员大会,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每月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季度至少一次。系(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十七条发挥党员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及时教育批评,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严格党的纪律。
第十八条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一)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做好在大学生和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具体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培养和考察,召开党员大会研究通过新党员的发展,负责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按时召开党员大会研究通过预备党员转正,并及时做好上述工作的上报审批工作。
(二)党支部要做好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计划,指导本单位团支部做好“推优”工作,加强对马列学习小组的组织和指导。
第五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各党支部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他们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条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院、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一)认真落实院党委、党总支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意见和工作部署。经常关心、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尽力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二)要积极主动地在教职工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尤其要注重对青年知识分子的教育、培养工作。落实教育培养计划,每学期要全面研究一次青年教师的思想工作状况,提出加强青年教师工作的具体要求。
(三)经常了解和分析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提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和方法,并组织实施。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组织教职工结合教学和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工作。
第六章党支部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关心、支持群众社团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工作,尊重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注重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团结教育群众、做好思想工作、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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