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研究的质量与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改革项目要充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研究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新课题、新情况、新要求。
第二章 立项级别及范围
第三条 教研立项分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个层次。国家级、省级教研项目的申请立项,根据项目组织部门的有关文件和具体要求申报,原则上是从校级立项的项目中择优推荐,遴选。
第四条 教改项目立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新时期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2.根据人才培养计划所确定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研究。
3.以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和增强人才培养特色为目的的教育与教学的改革研究。
4.实践教学的改革及实践研究。
5.教学管理的改革及实践研究。
6.其他有助于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项目。
第五条 校级教改项目设立常规项目和自主项目。
1.常规项目主要结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中的主要方面,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方法改革、实践教学、教材建设、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等内容展开,能够切实解决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和较大影响的研究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和质量立项结果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2.自主项目是指主要根据申请者个人研究兴趣,结合自身教学实际情况,对所教课程、教法展开的较为微观的研究,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研究项目。
此外,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针对当前及新时期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难点问题,适时确立一批有可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作为招标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是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招标、重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须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七条 项目申报工作要在学校的宏观指导下,由各院、所认真组织进行,切实做好申报工作。
第八条 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限1人,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与管理工作;项目参与人原则上不超过4人、联合申报的项目参与人原则上不超过9人(均不包含主持人)。
第九条 项目主持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负责项目,项目参与人参研教改项目不能超过2项。在教改项目通过结题和验收前,主持人和参与人员不能申报或参与新一轮教改项目。
第十条 教改项目立项申请和审批程序为:
1.教务处公布教改项目申报通知,必要时发布项目指南。
2.各院、所组织本单位教师进行申报。
3.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推荐并签署意见,汇总后将申报材料送交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其中,对拟确定为招标的项目,将组织会议答辩。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评审立项按上级部门具体安排而定,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遴选,报上级主管部门。
5.学校根据专家审核、推荐和会议答辩的情况,择优立项,并正式行文公布;项目研究时间从正式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
6.立项项目公布后,招标、重点项目主持人须填写《许昌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任务下达、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经学校审核签署意见后,教学处存档一份,所在二级学院存档一份,项目组留一份。
第十一条 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个别招标、重大研究项目的周期经申请后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一年),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一律不予延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研究时间的,项目组要在项目结题年的前一个月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且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申请延期项目超过2项及以上的单位,学校将减少该单位新一轮项目申报指标数及立项数;延期项目的主持人1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新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评审立项的标准:
1.项目研究的指导思想正确,思路和目标明确,论证准确严密,研究方法科学,研究计划切实可行,具备开展教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2.紧密联系教学实际,注重教学改革实践,项目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推广价值,能够直接产生教学及管理效益。
3.项目组成员的知识结构合理,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具备项目研究所必须的业务水平和研究能力,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能为其研究工作提供必需的条件和时间。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要按研究计划实施。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教改项目一经立项,学校将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对省级和国家级教学研究立项项目,学校给予相应比例的经费配套资助。教改经费由教务处统一发放个人教研账册,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经费报销由项目主持人签字,经教务处在个人教研账册审核盖章后,方可按学校财务处规定的程序报销。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资料费:文献资料的收集、复印、翻译费和必要的图书购置费。
2.差旅费: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少量交通费和差旅费。
3.会议费: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4.咨询费: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5.印刷费: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6.成果转化费:研究成果的发表等费用。
7.项目的评审、验收及管理费等。
8.其他与立项项目研究工作有关的必要开支。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教务处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教改实践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研究经费配套和使用情况等。对在检查中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给予撤项处理。省级和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根据主管部门具体要求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评审。
第十八条 教研项目一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动题目、课题内容和最终成果形式,不得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可由项目负责人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组应按要求向教务处报送《许昌学院教学研究结项申请表》,根据预期目标向学校提供研究成果,包括《立项申报书》(复印件)、研究总结报告、成果附件及其它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校级项目结项验收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要求校内专家集中评议,写出鉴定意见,招标项目的验收要请项目主持人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二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应用推广价值;
3.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5.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凡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由学校颁发教改项目结题证书,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业绩考评、职称评定、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其中对成果突出的项目组,学校组织对其教改成果进行交流、推广。
第二十三条 对初次结题审核不通过的项目,可暂缓结题,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题。再次鉴定不合格者,将撤销项目,其负责人在2年内不得负责新的教改项目。
第二十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许昌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资助”和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2年组织评选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对研究成果突出的项目进行奖励,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是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专家组评审、中期检查和评估、推广应用、结题验收、鉴定以及建立教学研究项目管理档案等工作。各院部应将教研项目列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检查总结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