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
作者:周宏宪 编辑:张燕 时间:2023-07-07 点击数:
2019年10月9日,第一版《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发布。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同时让调查处理工作的操作性得到规范。今年2022年8月25日,科技部等22个部门日前对外发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立规矩、订守则,进一步规范调查程序,统一处理尺度。
本文将新版规则与旧版试行进行简要对比,结合国家近期查处的学术不端案件,以案说法,分析新版《规则》的条例,此次修订更加聚焦解决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中的实际问题,并对此做出补充和完善。
一、新增7种科研失信行为
近年来,科研失信行为表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针对新的表现形式,新版《规则》增加了7种科研失信行为,其内容更加细化,对工作的实施更具现实指导性,且利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第三批次)中就出现以上科研失信行为,经过调查后均进行了相应处理。
二、制度细化职责分工调整
《规则》进一步细化了调查处理职责分工,明确了科技部等22个部门对科研诚信问题的职责分工处理,将工作细化落实到各个部门各个单位,目的不在处理而是重在引导,单位之间互相配合处理工作,监督落实实施政策。
三、调查和处理中新增条目
调查中新增条目为第二十二条,对于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情况,应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本节中最后一条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修订为不超过六个月。
新《规则》第四章处理中第二十九条,将“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单列为处理措施,并一步细化了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第三十四条新增内容为“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四、总结
“新版《规则》内容更加细化,实操性更强,同时采用教育引导方式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近年来,我们对于科研诚信行为加强了重视性,《规则》的修订推动了科研体制的建设,细化了完善制度的规范,端正了科研诚信的学术风气。此次修订注重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制度的衔接,而且聚焦问题导向,针对3年试行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作出补充完善,并将调查处理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相关制度规定。”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表示,文件的整体框架、基本调查程序和处理尺度不变,保持了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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