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许昌学院科研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科研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通知
作者:周宏宪 编辑:李媛媛 时间:2020-10-10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技强国的号召,提高广大科技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表彰第二届科研大会以来在学校科研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及评选范围
1、设立奖项及名额:
(1)科研工作先进集体3-5个;
(2)科研工作先进个人10-12人;
(3)科研管理工作先进个人3-5人。
2、评选范围:
(1)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二级学院(所)及科研机构;
(2)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科研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学院教职员工,每个二级学院(所)及科研机构限报2名;
(3)科研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在学科、科研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要求在科研管理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每个二级学院(所)及科研机构限报1名。
二、评选条件
1、申报科研工作先进单位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能够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教育与科学研究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科研工作制度,2015年以来本单位无违反师德师风现象,无学术不端行为发生。能高效组织开展科研工作,在科学研究与科技创新、科研基地与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政府计划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转化与产出,以及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科研项目数量多、质量高,处于全校领先水平。
2、申报科研工作先进个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师德水准,严格遵守学术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热爱科研工作,认真钻研教学、科研业务,工作积极主动,研究能力和水平较高,争取科研经费较多,科研成果丰硕,为学院科研工作发展做出一定贡献。且申请人至少获得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一(成果获得时间2015年1月至2020年6月,所有科研成果以许昌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1)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
(2)累计纵横向到账经费或成果转移转化经费理工类超过150万元,社科类超过 100万元;
(3)发表SCI一区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或发表我校认定的权威期刊1篇及以上(文科论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理工科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各类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
(5)获批上级主管部门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支持或省级及以上创新团队项目负责人;
(6)理工类获批省级以上科研平台的主持人或负责人,文科获批教育厅及以上科研平台的主持人或负责人,;
(7)其他对我校科研工作做出特殊贡献或突出贡献的个人,由专项评选小组负责认定。
3、申报科研管理工作先进个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热爱科研管理工作,工作积极主动,在科研管理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
三、评选办法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的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申报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相关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科研处。申报科研工作先进集体须提交科研工作总结。科研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校内外专家根据本办法及学校政策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评选。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候选单位和个人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发文公布。
四、表彰奖励
科研工作先进集体、科研先进个人和科研管理先进个人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科研先进个人由学校优先推荐上一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申报。
五、申报要求
申报科研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科研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部门,请于10月15日上午11点前将申请表一式三份报送科研处411房间,同时电子版发送keyanchu413@163.com,联系电话:2968722。
附:1、科研工作先进单位审批表
2、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
3、科研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
科研处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