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许昌学院转型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周宏宪 编辑:牛裕琪 时间:2016-03-26 点击数:

许昌学院转型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转型发展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确保项目建设高质量、高标准完成,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昌学院转型发展项目”(以下简称“转型发展项目”)是指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申报,并经学校批准立项的转型发展项目。转型发展项目旨在鼓励全体教师,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所涉及的专业建设、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课堂教学改革、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等,以及学校转型发展面临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开展研究或改革实践。

第三条 转型发展项目的建设内容

(1)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培育;      

(2)卓越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试点专业建设;      

(3)课程建设(包括通识类课程、专业课程、特色课程、双语课程、网络课程建设等);      

(4)校企联合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5)转型发展特色项目建设;      

(6)行业学院建设;      

(7)人才培养方案修订。      

第四条 转型发展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按照“项目管理、责任到人、全程监控、定期考核”的原则,实行项目化管理。对任务进行层层分解,明确各项责任目标和各级项目责任人,逐级签订项目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以保证项目按建设方案年度计划执行,并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转型发展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转型发展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统筹协调转型发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转型发展项目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      

2.编制转型发展项目实施与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任务书;      

3.审订转型发展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并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      

4.负责转型发展项目年度进展情况的检查督导,评估转型发展项目建设成效。      

5.协调处理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条件保障、资源调配等相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成立“转型发展项目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和项目组成员共同组成,负责组织本单位转型发展项目的实施,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完成。工作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编制、落实本单位转型发展项目的建设规划和任务安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按期保质完成本单位项目的建设任务,并取得标志性成果;      

3.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的使用、形成的固定资产、阶段性成果等建设动态数据的统计,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建设材料和数据,并向学校转型发展领导小组提交本项目建设的阶段性进展总结报告。      

4.负责做好本单位转型发展项目的检查、验收以及评价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运行

第七条 项目获得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签订《许昌学院转型发展项目建设任务书》,明晰项目经费预算及项目年度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立项后,任何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转型发展项目建设任务书中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及年度预期目标、工作计划等。若因客观原因确需对任务书进行局部调整,需向学校转型发展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实行项目学期检查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所在单位主要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学期检查,并向转型发展领导小组提交学期检查报告和结论,学校将依据检查情况对项目进行抽查;转型发展领导小组对在建转型发展项目进展情况、任务完成质量集中进行中期检查,督促各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建设任务,达到任务书规定的预期目标,检查结果作为项目的质量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动态公布各项目建设工作小组建设信息、阶段性成果,全面监控、跟踪项目建设的进展和效果。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结项验收申请报告,全面阐述该项目计划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果,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学校转型发展领导小组。转型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验收小组,依据建设方案及所签订的项目建设责任书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致使项目不能接受验收评估;      

2.预定成果、效益未能实现或成果无实质性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目标、主要内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转型发展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采取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单独核算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项目负责部门和项目责任人必须严格按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分配使用经费,加强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在项目文件正式下达后一次性拨付给各项目承担单位,用于项目的正式启动和建设。对于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终止后续经费报销。

第十五条 网络课程项目由学校委托相关企业统一建设,不再下拨经费,学校与企业签订建设合同,参与课程建设的教师由企业按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和报销按照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报学校转型发展领导小组商议决定。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转型发展项目实施工作情况,纳入各学院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项目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具体包括:

1.建设方案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      

2.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3.项目实施成果和绩效等。      

第二十条 全校性考核由学校转型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检查考核专家组,按照制定的考核标准,统一考核。项目负责部门对各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的考核由各负责部门自行组织,考核方案与考核结果报转型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实行转型发展项目激励奖惩机制。对于部分考核成绩特别突出、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组或个人,学校将给予一定表彰和奖励,并作为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业绩考评、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项目组或个人,项目组负责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项目组成员2年内不得再申报教学研究类项目。

第二十二条 对影响项目正常建设和验收的,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担该项目的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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