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和期末考试纪律的公告
作者:周宏宪 编辑:牛裕琪 时间:2018-12-13 点击数:
2018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定于12月15日进行,我校本学期期末考试将于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16日进行。为了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创建优良考风,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现将国家和学校有关考试纪律节录如下,请各年级组织同学进一步加强学习,每位同学要知晓相关规定内容并自觉严格遵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节录: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节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节录: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有关规定节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许昌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院政教〔2018〕63号)有关规定节录:
第八条 凡认定为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学生直接参加重修方可取得相应成绩和学分。同时给予违纪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凡认定为考试作弊者或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学生直接参加重修方可取得学分。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本科生根据《许昌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具体规定进行学位审核。
第十条 凡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所有被认定为考试违纪、作弊或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在第一次申请参加本门课程的重修时,收费标准按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定数额全额收取。
第十二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许昌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院政教〔2017〕20号)有关规定节录:
第十条 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留校察看(不含)以下纪律处分两次以上(含两次),或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
3.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各种考试作弊者。
4.在校学习期间,学分制普通本科生(含专升本)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不含2.0)以下者。
5.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或毕业论文(设计)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者,具体依据《许昌学院学士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6.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有严重的舞弊作伪行为或因他原因,经学位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数学与统计学院
2018年12月12日